2013年白酒业深度调整的成因分析行业超速增长

2014-05-07来源 : 互联网

总体来看,2013年白酒行业和白酒市场已经进入深度调整期。从短期因素分析,宏观经济下行、“塑化剂”和“勾兑门”等事件对白酒行业调整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的“八项规定”以及军队及地方**相继**限制“三公”消费、反对浪费的规定,也促使白酒公务消费、**类消费以及商务消费明显下降。特别是在今年春节前后,本应是白酒销售的*旺季,但却出现量价齐跌的局面。从长期原因和根本原因分析,白酒行业当前的形势,是由于近10年高速增长过程中,在消费、生产、流通等方面积累的大量问题和矛盾的集中显现,而一些短期原因只是起到导*索的作用。

  (一)行业超速增长,产能扩张过快

  从2003年开始,我国白酒行业进入了建国以来增速*快的“**十年”。2012年,我国白酒产量达到1153万千升,10年增长了2.5倍;销售收入近4500亿元,2003年以来产量和销售收入分别保持了近13.3%和23.4%的年均增长速度。白酒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主产区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相关种植业、设备机械、仓储物流、金融会展、包材印刷等行业的发展,促进了主产区就业的大量增加。然而,由于白酒行业技术和资本门槛低,在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各酒类企业纷纷加快扩张步伐,产能不断扩大。优势企业投资扩张规模动辄上百亿,地方酒厂投资总规模也达到2万亿元左右。地方**强压的经济指标和税收压力也推动了酒厂投资增大,产能过快扩张。近年来,白酒行业也成为境内外产业和金**本追逐的热点领域。高盛、中信、平安、联想、中粮、九鼎、维维等国内外企业纷纷进入酿酒行业;同时,各类资本还大量进入白酒流通领域和证券市场,导致哄抬价格、推高股价等问题时有出现,造成白酒销售市场的虚假繁荣。这种情况进一步推动白酒产能的过快增长。根据《中国酿酒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目标,到2015年全国白酒总产量要达到960万千升,但2011年的产量就已大大超过这一目标。

  (二)公务和**消费引发需求畸型增长

  从消费结构来看,近些年来,由于财政支出不透明,“三公”经费使用监管不足等原因,引发市场对**餐饮、**白酒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形成并不断强化了白酒市场消费的“倒金字塔”型的畸形需求结构,即中低价位的白酒消费增长赶不上**白酒消费的增长。导致白酒企业纷纷追逐**白酒生产和流通。

  (三)税收政策和征管漏洞,加剧了产品结构失衡

  白酒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或漏洞,也加剧了白酒产品结构的畸型化。目前我国对白酒产品实施较高的从价税,同时采取从量征税(每500克0.5元),由于低价位白酒税负相对增大,大酒企中低端白酒产量明显下降,规模企业生产结构日趋**化[②例如五粮液集团低端酒业务每年会形成上亿元的亏损,因此集团不断收缩低端酒业务,包括长期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尖庄”等品牌产量。]。自2003年到2012年,我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产量增长了2.5倍,而销售收入则增长了7.4倍。另外,一些地方小酒企和作坊普遍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况,也产生了酒企实际税负不平等问题。

  (四)白酒生产企业良莠不齐,引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

  我国各地白酒企业数量众多,难以准确统计。即使从规模以上企业情况看,白酒行业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的状况也非常明显。2012年白酒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共有1290户,其中小企业数量占比为82%,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仅占30%和13%(见表1)。从白酒优势产区来看,这种情况也比较突出。四川省共有规模以上白酒企业273户,其中主营收入10亿以上13户,100亿元以上仅3户;贵州省规模以上企业67户,除了茅台、习酒、国台外,没有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江苏省规模以上企业共有46户,但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也仅有4户。

  (五)流通环节多、铺货成本高,放大了市场需求规模

  目前白酒行业普遍采用经销制。为了大规模销售产品,导致经销商规模大、流通环节多,一些经销商为了待价而沽,囤积了产品库存。而绝大多数酒厂为了控制经销商,又严格限制产品销售区域,从而不利于大规模、跨区域连锁流通业态的发展,并形成了“根系型”的销售网络,即渠道越向下,销售网点数量越多,规模越小。即便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流通格局也会由于铺货过大导致库存总量被放大,给出的市场信号也成为厂商继续扩张产量的重要原因。

  (六)监管体制度不完善弱化了行业管理效能

  从市场准入看,一些地方的白酒生产许可证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证无证企业长期并存。酒类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问题。目前涉及白酒生产流通的主要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缺乏适应白酒生产流通特点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现行涉及白酒产品、标识、原料及贮存、运输等国家标准45个,但主要集中在产品标准,对于检测、流通等方面的标准较少。立法和标准的滞后,导致对酒类商品的监管无法可依、无标可依。从监管能力看,现行的执法制度要求必须公开调查和现场执法取证,这对大量作坊式制假贩假者很难起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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