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从2014年1月1日起到5月30日开展对辖区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全面加强白酒生产环节监管,严格生产许可,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不准生产标注“**”“**”“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
《自*区质监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白酒生产企业监管, 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白酒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企业要**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香料、香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
《方案》提出,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白酒。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企业要严格白酒出厂检验,**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并要做好检验记录的留存工作。
白酒标签标注“**”、“**”、“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方案》提出,要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以外购原酒生产而成的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不能标注为高粱、小麦等。
依法取缔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
《方案》提出,要严格生产许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白酒生产企业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同强制退出。严格依法取缔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及时报告当地**,当地**的统一**下,依法予以取缔。
自*区质监局要求全疆各级质监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落实有奖举报,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依法查处白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白酒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要成立专门**小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