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博主发文表示大午粮液败诉

2015-12-24来源 : 互联网

近期,五粮液与大午粮液的官司在昨日开庭,大午粮液在这场官司中败诉。

12月23日,和讯博主孙大午发表了题为《五粮液状告大午粮液,大午酒业一审败诉》的博客,以下是博客全文:

2015年12月10日,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粮液起诉大午粮液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大午酒业败诉。

法院认为,“被告河北大午酒业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原告‘五粮液’注册商标的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并认为“河北大午酒业在‘午粮液’前加注‘大’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是‘五粮液’的系列产品或高品质产品。”

在这一判决中,淄博中院刻意忽视了“大午粮液”的注册商标为“大午”的事实,将“大午”这一商标拆分成“大”与“午”两个字,并将“大午粮液”拆读为“大 ‘午粮液’”,以误导公众。在当庭辩论时,律师已经向法庭申明,这一商标源自于集团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而大午集团从创建之日起,使用“大午”商标已经 30年了。淄博中院未采信这一重要证据,其判决显然不公正。

此外,河北大午酒业控股的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法人代表曾康惠在法庭证实,天乐酒厂原为五粮液酒厂的联办酒厂,为五粮液提供优质基酒。河北大午酒业控股后,天乐酒厂提供的基酒,其技术、配方、窖藏等均与为五粮液酒厂提供的基酒完全相同,故“五粮品质”、“五粮佳酿”等宣传并无不实之处。这一重要证据法庭亦未予采信。

综上所述,河北大午酒业认为,这一判决系明显错判。为维护权益,大午酒业公司决定上诉。目前已积极联系律师,准备向淄博市中院提交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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