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雪花与利原公司签订供应框架协议

2015-09-02来源 : 互联网

2015年9月1日,华润雪花与利原订立供应框架协议,据此,华润雪花集团同意自2015年9月1日始至2017年12月31日向利原集团供应啤酒产品。

利原为ondereel拥有80%权益的附属公司,于出售事项完成后成为华润集团的间接附属公司,而华润集团则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供应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日期:2015年9月1日

订约方:

(1)华润雪花,本公司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2)利原,华润集团间接附属公司。

主旨:华润雪花集团同意就利原集团零售及分销啤酒产品不时向利原集团供应啤酒产品。交易应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而该条款整体而言将不优于华润雪花集团就供应相同性质及质量的啤酒产品向*立第三方零售商及分销商所提供的条款。

年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定价基准:供应啤酒产品的价格将参考类似性质交易的现行市场厘定。

建议年度上限:

估计利原集团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四个月、截至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根据供应框架协议进行采购的*高金额分别不会超过港币8500万元、港币3.45亿元及4.15亿元。

以上建议年度上限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后厘定,乃参考华润雪花集团提供啤酒产品需求的预计增长、啤酒价格的预期增长、华润雪花集团产能及利原集团于截至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及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6个月向华润雪花集团采购啤酒产品的过往交易金额分为人民币 8700万元(约相当于港币1.09亿元)、人民币1.48亿元(约相当于港币1.85亿元)、人民币9800万元(约相当于港币1.23亿元)及人民币 8900万元(约相当于港币1.11亿元)。

订约方的关系

利原为ondereel拥有80%权益的附属公司,于出售事项完成后成为华润集团的间接附属公司,而华润集团则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利原为本公司关联人士的联系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供应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

订立供应框架协议的原因

华润雪花集团主要从事制造、销售及分销啤酒产品业务。利原集团主要从事经营大卖场、超级市场、便利店、现购自运业务或酒类专卖店或其他多种类零售业态作出之多种类零售。订立供应框架协议为华润雪花集团的啤酒产品提供有效分销平台。根据供应框架协议,华润雪花集团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向利原集团提供啤酒产品且所有条款整体而言将不会优于向*立第三方零售商及分销商提供的条款。

标签: 华润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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