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思黛乐关于浙江温州“侵权诉讼”事宜的声明

2014-05-14来源 : 互联网

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CASTEL FRERES SAS)日前确切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6月28日下发(2012)浙知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对西班牙王国公民李道之等原告诉我公司等被告“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包括判令我司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373万余元等。针对本次诉讼及判决结果,我公司特作正式声明如下:

一、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15年来,一直秉持诚信守法的商业准则,为中国消费者提供热忱而专业的服务。我们始终尊重中国法律体系的威严,信任中国司法系统的公正。尽管面临此次不利判决,我们仍将通过合法程序来维护我公司及合作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环节上均存在偏颇之处,并且我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依法享受公正平等的法律权利。而二审法院却置上述意见于不顾,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我们对此深感失望。我们不服该判决结果,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所涉及的时间范围仅为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实属历史遗留问题,因而不会对我司目前在中国市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任何影响,更不会动摇我们既定的品牌营销战略,以及我们始终服务于中国消费者高品质葡萄酒生活的企业愿景。

四、有鉴于目前某些机构和个人针对这起诉讼所散布的不实宣传言论,我公司特此作出澄清:我公司所使用的注册商标一直是“CASTEL”法语字母组合,同时自今年开始启用“卡思黛乐”中文识别体系。而“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则是我司长期以来合法使用的企业字号中文译名,并已在启用中文识别体系时同步更改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长期以来,“卡斯特”三字只是我们企业字号中文译名的一部分,我们从未将“卡斯特”作为商标使用过,我们再次恳请广大消费者清晰分辨我公司与“卡斯特”中文商标持有者之间的区别,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在本次诉讼的进行过程中,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许多中国葡萄酒市场的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关注和支持,我们的立场也得到了许多中国葡萄酒界观察者的声援。我们,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谨在此向你们致以最真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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