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未成年人喝酒被罚五元

2014-05-04来源 : 互联网

**成立之初,焚毁烟枪的场面资料图(图文无关)

“早在**时期,就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4月9日上午,成都市档案馆调研员姬勇在官方微博上公布了1928年国民**内政部颁发的《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规则》。这份严厉的规则宣布一旦未成年人抽烟喝酒被抓,将罚款5元以下。而5元在当时可以买30多斤猪肉。

这份规则,把未满20岁的男女均视为未成年人。除非医生证明为*病可以喝药酒以外,禁止抽烟喝酒,否则逮住就罚款。但对于13岁以下的孩子,则不在罚款之列,只是要求监护人管束。如果监护人不加限制,照样要罚款5元以下。要是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却还要卖烟酒甚至烟具、酒具给对方,将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姬勇说,这样的处罚措施在当时堪称严厉。因为市档案馆的资料显示,**15年(1926年)时,成都一斤猪肉只卖0.13元。如果顶格5元处罚,相当于30多斤肉价。以现在每斤猪肉12元论,罚款相当于现在300多元人民币。此外,20岁的年龄界限,扩大了禁烟者的范围。而对商家的限制,不仅在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就连酒具烟具也在禁止之列。

彼时的禁烟,究竟是禁止**还是香烟?姬勇透露,应该主要是香烟。中国人抽烟史源远流长,不仅水烟很早就出现,**时期成都也出现了香烟,其中“红姑娘”、“青羊”等品牌还颇为**。大街上,叶子烟还可以现买现裹。同时,南洋烟草公司的产品也进入中国。因此,才经历过“东亚病夫”之痛的中国,**意识到了从未成年人抓起禁烟的必要性。只是,当年时局混乱,这份禁烟酒令颁发后有没有执行,姬勇在市档案馆并没查到相关处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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