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日,朱友、彭艳为其女儿朱梅、女婿陈小语在某饭店举办婚宴。婚宴中,朱梅、陈小语向客人敬酒时,由马又林等人跟随其后陪酒。马又林醉酒后,朱梅、陈小语为其安排了房间休息,当发现马又林因醉酒呕吐脸色不对时,又将马又林送往医院治疗。因错失救治最佳时机,马又林最终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因陪酒醉酒死亡家属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又林在参加被告朱友、彭艳为被告朱梅、陈小语举办的婚宴中陪酒,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被告朱友、彭艳作为婚宴这一特定社会活动的组织者,被告朱梅、陈小语作为婚宴陪酒人的受益者,未尽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负有过错,对由此给马又林的近亲属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四被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中,被告朱梅、陈小语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朱友、彭艳承担4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