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不必借“国酒”的东风

2012-07-30来源 : 互联网

茅台酒长期以来一直以“国酒”身份进行宣传,但事实上并没有取得“国酒茅台”商标。茅台公司十几年来一直在不遗余力地进行申请。国家商标局官网近日发布的初审公告显示,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商标局初步审查。然而该消息一披露,立即在业内掀起轩然**。

茅台千方百计想在商标中加进“国”字,无非企图给人一种有关“国家”特质的庄严感、神圣感、可信赖感、气势恢宏感。其实对于茅台这般家喻户晓、老少皆知的名贵商品,已经无需拉“国”字号大旗作自己的“虎皮”。茅台该做的,无非是用心做好产品,成为国人永远***的产品,不要在质量上栽跟头。质量***,茅台就是茅台,质量不过关,“国酒茅台”仍不是茅台,反而玷污“国字号”。如同国家乒乓球队、国家女排那种拼搏,那般辉煌,激励国人亿万,不需要“国乒”“国排”称号,便也代表了“中国精神”,而“国足”反而更比“男足”让人不齿。

事实上,加上“国”字,也未必能在市场上发生追求者所想象的神奇作用。譬如五粮液有“国五液”,西凤有“国典凤香西凤酒”,汾酒有“国藏汾酒”,泸州老窖有“国窖1573”,这些名酒在加了“国”字以后,何曾发生过翻天覆地、今非昔比的显著作用?如果一个产品的商标名称,加上“国”字后就能时来运转,起死回生,****,那么也只能说明消费者的不成熟。如果生产厂家把生存发展的希望寄托在消费者的不成熟上而且行之有效,恐怕中国的多数商标都会申请改名了,国烟中华,国啤青岛,国电海尔,国轿红旗,国奶蒙牛,国饮娃哈哈,不胜枚举也。

因此,商标制定得有规矩,不可乱来。商标法就是规矩。《商标法》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等用语”。国家工商总局《含“中国”及*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关于“*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由,予以驳回。这也是“国酒茅台”9次申请失败的原因。这一次为什么又通过初步审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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