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新中国初期酒业专卖实物资料
近日,笔者在榆次老城淘到一张1952年11月22日由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核准颁发的“零销酒商登记执照”。
该执照,宽26.5厘米,高26厘米,内容为:“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核准在山西省榆次县大张义村(门牌号)承销永康供销社大张义站(部、处)酒,并**遵守零销酒商登记管理规则之规定。特发给本执照。经理(印)副经理(印)”,*后是时间,上盖一方“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篆字红印。右边有“专字第号”,经辨认为“628”。骑缝章是一方5.7厘米见方的印,根据执照上的印字连接,方印的内容应为“晋中专区榆次县专卖事业分处”。
据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0月至1952年12月),我国对酒类实行专卖。1951年5月,**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专卖事业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专卖品定为酒类和卷烟用纸两种。专卖品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零销酒商也可由经过特许的私商承担,其手续是零销酒商向当地专卖机关登记,申领执照。该登记证的出现,为研究榆次当时的酒业专卖及商业状况,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