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法人代表被罚十万元

2014-05-23来源 : 互联网

刘某经营着一家酒业公司,主营葡萄酒的生产和销售,然而由于知名度不高,产品销路一直不好,于是开始假冒某知名品牌葡萄酒,终至案发。近日,山东栖霞**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酒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10万元。

刘某于2010年在山东栖霞市注册成立某酒业有限公司,其为该公司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葡萄酒生产、销售业务。其间,苦于其公司生产的葡萄酒知名度不高,销路一直不好。刘某为牟取**,打起了某知名品牌葡萄酒的主意。随后便在其产品中多次使用该知名葡萄酒公司注册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该品牌葡萄酒。由于外观**,做工精细,仿冒度高,难以辨别,这些假冒葡萄酒在栖霞及周边地区大量流通。截至案发时,刘某经营的酒业公司通过销售假冒葡萄酒的非法营业数额已达16万余元。

栖霞**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酒业有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某品牌葡萄酒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与该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作为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直接决策者和**者,亦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其所在的单位及本人积极交纳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刘某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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