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冒五粮液判各赔5万元 假冒酒便宜近两百

2013-06-20来源 : 互联网

东莞市格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安沙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格美沙头分公司)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被五粮液公司状告到东莞市第二人民**。**一审判决格美沙头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东莞市格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美公司)各赔偿5万元。格美沙头分公司和格美公司上述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昨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二审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假冒酒售价便宜近200元

五粮液公司诉称,据五粮液公司调查发现,格美沙头分公司存在销售假冒五粮液的情况。为进一步取证,去年9月26日,五粮液公司委托他人向**处办理证据保全,从格美沙头分公司处**购买了五粮液一瓶,经检测后,确定格美沙头分公司销售的五粮液为假冒产品。

五粮液公司要求格美公司、格美沙头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的假冒产品。此外,格美公司、格美沙头分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0元。

五粮液公司出具价格证明显示,39度500毫升“五粮液”(普通装、透明盒)的市场零售指导单价为1009元。被控侵权产品的假冒五粮液价格为822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一审认为,五粮液公司举证证明了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被控侵权产品为酒类,销售假酒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后果较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

格美沙头分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商场,并非酒类专营店,其经营规模不能等同于酒类经营规模,根据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看出其酒类销售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格美沙头分公司销售了一款假冒五粮液公司的酒类产品,并不能证明其存在大规模、多种类销售假酒的情节。

格美沙头分公司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来源,**推定其在进货时未作任何审核,主观恶意较强。至于**合理开支,五粮液公司支付的调查费、**费、购买费均系**造成的开支,应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格美沙头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东莞市格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赔偿5万元。昨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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