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仇和酒”我们要怎么看待?

2013-05-15来源 : 互联网

云南市场惊现一个叫“仇和牌”的白酒。若干年前,仇和对“仇和牌”白酒发表过自己的意见。2001年,江苏省沭阳县醉亦思酒厂推出“仇和牌”白酒,随后宿迁市工商局等部门出动20多人,突击检查沭阳县醉亦思酒厂。

今天生产“仇和牌”白酒的企业负责人介绍称:“当年被查封是因注册商标证书没有下发便开始卖酒。‘仇(chou)和牌’白酒商标证书下发后,我们一直在卖‘仇和牌’白酒。”

即使“仇和牌”白酒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注册,仇和仍然有权利要求江苏古城酒业公司停止使用“仇和牌”商标。《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而言,仇和也算是一个公众人物,如果不经过他本人同意,也容易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影响”,也许有人会误认为仇和本人在经商、卖白酒呢?

不过,我个人认为,仇和不妨对“仇和牌”注册商标宽容一些,不必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仇和牌”注册商标。其一,作为官员和公众人物,对公民和社会要更具有宽容之心,对于他人对自己姓名的善意使用,不妨一笑了之;其二,仇和为自己曾经工作过的地方的企业的发展,“牺牲”点姓名权也并非不可以,或许也能得到当地民众更大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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