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年份酒

2012-05-21来源 : 互联网

四川省消保委举行葡萄酒国度强迫性规范实施效果专题座谈会,有关**提示消费者,以后市场上一些所谓的年份酒是商家炒作概念,宋毅表示,依据他近年掌握的相关状况来看,包括白酒、黄酒、葡萄酒在内,不少厂家、商家所标称的年份酒其实是炒作的一个概念,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市场上的各类年份酒,邢先生预先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其所购置的葡萄酒的年份标注不实,有些厂家建厂才3年,其标注的葡萄酒年份却在10年以上。

消费者代表邢先生以赞扬者的身份出如今座谈会上,对此,不少厂家、经销商的解释是,葡萄酒新的国度规范适用于实施日期之后消费的葡萄酒。

不过,与会的一些**及消费者代表表示,虽然有了新规范,但如何鉴别年份葡萄酒及其比例仍是难题,消费者往往因此而堕入**困境,依照这一规则,往年1月1日起消费、销售、出口的年份葡萄酒,其标注年份均应为葡萄的采摘年份,不契合这一强迫性规范的产品应该退市,关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年份葡萄酒、品种葡萄酒和产地葡萄酒效果,新规范给出了定义,且新规范的定义属强迫性条款,如年份葡萄酒的年份必需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该年的葡萄汁含量必需要到达80%以上,据了解,往年3月,邢先生在一家超市购置了5瓶葡萄酒,买酒之后看到酒瓶标贴上写有年份,售货员解释说下面标的是消费年份,葡萄酒越陈越好。

年份葡萄酒是不是越陈越好?国度强迫规范实施前消费的年份葡萄酒能否应当退市?5月初,四川省维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成都举行葡萄酒国度强迫性规范实施效果座谈会,与会**就消费者关注的话题给出了威望解释。

据了解,与过去的规范相比,往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葡萄酒国度强迫性规范(GB15037-2006)中,有关葡萄酒概念的外延和外延愈加严谨。

石春相律师表示,因举证困难、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消费者在**中往往处于弱势位置,鉴于此,今后修正《消费者权益维**》、《四川省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时有必要进一步扩展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这不只要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进厂家、经销商规范运营。

四川省消保委***刘亚兵泄漏,该会将向国度规范化委员会递交查询函,就葡萄酒国度强迫性规范(GB15037-2006)适用效果提出查询,以**广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提示消费者,以后市场上的一些所谓的年份酒是商家炒作的概念,消费者应理性看待。

针对年份葡萄酒越陈越好的说法,中国轻工业食质量量监视检测成都站副站长黄明刚在座谈会上表示,年份葡萄酒好不好取决于当年采摘的葡萄,而葡萄质量受土壤、天气、水分、微量元素等诸多要素影响,因此,年份葡萄酒越陈越好的说法不迷信,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年份葡萄酒难以鉴定除与技术有关外,还与相关企业未留样或未保管当年消费该批次年份酒的相关数据有关。

虽然葡萄酒国度强迫规范实施至今接近半年,但四川省消保委近期在对市场上的年份葡萄酒停止调查时发现,只要局部葡萄酒契合新规范,其酒瓶标贴上标注的相关数据表示的是葡萄采摘年份。

四川省质监局规范化处处长宋毅对此说法不认同。

四川省消保委律师团律师仇吉军以为,既然标注是年份葡萄酒,消费厂家就应当保管样品以备相关部门、消费者查询,否则就应承当由此带来的举证不力责任,相关部门也可据此认定厂家的行为为虚伪宣传并予以查处,于是,邢先生赞扬至四川省消保委,要求该超市与厂家联络,提供其所购葡萄酒消费年份的证明、贮藏记载、契合葡萄酒强迫性国度规范的证明等,若消费年份与标注不符,应加倍返还购物款。

后经四川省消保委调停,超市容许退货,宋毅说,《规范化法》第14条规则,不契合强迫性规范的产品制止消费、销售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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